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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PA永诚全球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作者:admin  来源:高端医疗保险   发表时间:2017-10-05 14:34:17
《BUPA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保险服务手册、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中国大陆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可至 23 周岁且未婚)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投
保资格需由主被保险人代为申请。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 保障区域
本合同保障区域分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亚洲、全球除美加及全球区域等,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本全球医疗保险由核心保障和其他可选项保障构成,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选择、保险费的支付以及保险人审核是否通过。
核心保障:全球医疗保险;
可选项保障 1(如投保):全球医疗附加;
可选项保障 2(如投保):全球药物和设备;
可选项保障 3(如投保):全球健康福利;
可选项保障 4(如投保):全球医疗运送。
第五条 在美国治疗(如投保)
被保险人的核心保障和可选项保障的美国部分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选择投保。如被保险人投保的基本保障和可选项保障包括了美国保障,当被保险人需要在美国入院接受治疗时,保险人将安排被保险人使用由高素质医院和其他医学治疗提供者构成的医疗网络,并且由保险人直接结算被保险人在医疗网络内的医院接受治疗时的受保费用。
保险责任
第一项 全球医疗保险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或进行门诊手术、癌症治疗和先进的影像诊疗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一、医院的房间和膳食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住院期间的房间和膳食费用:
(一)住院治疗由专科医生负责并且住院时间在医学上是适当的;
(二)如被保险人住的是有独立浴室的标准单间(豪华房、行政房或贵宾房等除外)且治疗费用是按房间类型收取,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住在有独立浴室的标准单间的标准赔付治疗费用;
(三)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在医院停留的时间超过保险人所给予的预授权,或者被保险人的治疗计划有所变更,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必须尽快向保险人递交一份报告,并告知保险人下列信息:
1、对被保险人的诊断;
2、被保险人已经接受的治疗;
3、被保险人将要接受的治疗;
4、被保险人需要在医院停留的时间。
(四)当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过夜时,保险人还将赔付其最高每天 17 美元的个人开支,如报纸、电视租赁和访客就餐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如因下列原因住院,保险人将不赔付其住院的房间及膳食费用:
1、疗养;
2、常规观察;
3、疼痛管理;
4、无专科医生治疗的常规护理,但在临终关怀机构内接受的舒缓护理除外;
5、接受治疗师或辅助治疗师的服务;
6、接受家政服务,如帮助行走、洗澡或备餐;
7、接受可以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六)在全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意赔付父母作为被保险人住在医院陪同子女的房间及膳食费用:
1、仅限于父母其中一位的费用;
2、被保险人与子女住在同一家医院;
3、被保险人所陪同的子女在 18 周岁以下;
4、子女是连带被保险人,并且其所接受的治疗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护理费用:
如医院不提供护理人员,被保险人因治疗所需而聘用合格护士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将予以赔付。在医院的工作人员之外另行聘用护士的费用,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三、手术材料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付以下费用:
(一)手术室;
(二)恢复室;
(三)手术室和恢复室所使用的药物和包扎敷料;
(四)留宿医院期间使用的药物和包扎敷料。
保险人不赔付被保险人经医生处方的家中使用的药物和包扎敷料,除非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药物和设备的可选项保障。
四、重症监护病房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重危病房、高护病房或冠心病监护病房(或等同的类似病房)接受治疗,并且上述病房是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最合适且必要的地方,保险人将赔付相关的房间和膳食费用。必要是指:
(一)这是被保险人的治疗的必须部分,并且是此类病人常规需要的;或
(二)这是在罕见的意外情形下医学上所必须的,例如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有过敏反应。
五、手术医生费用: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手术费用(包括手术医生、麻醉医师和助理的费用)以及在手术当天紧邻手术前后所需要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赔付手术前的门诊治疗费用或手术后的复诊门诊治疗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医疗附加的可选项保障。
六、医疗会诊咨询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如下专科医生会诊咨询费用,保险人将予以赔付:
(一)接受专科医学治疗,例如在被保险人患肺炎时;
(二)约见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例如讨论被保险人的手术;
(三)医学上需要专科医生到场,例如被保险人在手术中突发心脏病。
七、检查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住院时专科医生建议的帮助诊断或评估病情的下列检查费用:
(一)病理检查,如检查血液和尿液样本 ;
(二)放射学检查,如 X 光检查 ;
(三)诊断性检查,例如心电图检查。
保险人对治疗师提供的治疗(例如理疗)和辅助治疗师提供的治疗(例如针灸)也同意赔付,但前提是该治疗是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必需的一部分,并且该治疗并非被保险人入院的主要原因。
八、康复治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要求的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膳宿、治疗或组合式治疗方法(例如在中风后进行的物理治疗法、职业治疗法和语言障碍治疗):
(一)在治疗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收到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最长不超过 30 日的康复治疗费用。入院治疗的 1 日是指每一个过夜留宿;日间留院和门诊治疗的 1 日是指被保险人为康复治疗而进行一次或多次约诊的当天。
(二)保险人仅赔付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病症(如外伤或中风)引起的或病症治疗必需的,自该病症入院治疗结束起 30 日内开始的康复治疗费用。
(三)保险人已经自被保险人的医生处收到完整的临床资料,包括对被保险人的诊断、已提供和计划的治疗以及预计的出院日期(如果被保险人留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四)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病症超过 30 日的康复治疗费用:
1、骨科伤害;或
2、脊髓伤害;或
3、神经伤害。
出现上述情况,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联系以获得预授权。在预授权过程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寻求第二种诊断意见。
九、影像诊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专科医生建议的被保险人在留宿医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时进行的用于帮助诊断或评估病情的下列影像诊疗费用:
(一)磁共振影像诊疗(MRI);
(二)计算机断层扫描(CT);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十、精神治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留宿医院或日间留院进行精神科治疗的费用,包括房间、膳食和治疗的费用:
(一)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赔付被保险人在医学上必须的留宿医院的精神科治疗费用;
(二)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日间留院的精神科治疗费用,每一保险年度以20天为限。
十一、假体、假肢、器具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假体植入物、器具和假肢装置费用:
(一) 假体植入物:
1、更换关节或韧带;
2、更换心脏瓣膜;
3、替换主动脉或动脉血管;
4、更换括约肌;
5、更换晶状体或眼角膜;
6、控制小便失禁或膀胱控制;
7、安装心脏起搏器;
8、去除大脑积液;
9、耳蜗植入物:如果最初的植入是在被保险人未满 5 周岁时进行,保险人将赔付其日常维护和替换费用;
10、癌症手术后乳房再造:该乳房再造手术必须是原治疗的一部分,并且在接受治疗前已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11、在癌症手术后恢复发声功能。
(二)器具:
1、修复膝盖十字韧带的外科手术所必须的膝盖支撑器;
2、脊柱外科手术中所必需的脊柱支架;
3、开放骨折或头部或颈部手术后的外固定器。
(三)假肢装置:
保险人将在本合同规定的限额内赔付被保险人治疗必需的外部人造肢体(假肢)装置费用,如假肢或义耳。
十三、产科及分娩费用:
(一)医院产科及分娩费用:在产妇成为被保险人满10个月之后,保险人将赔付其产科治疗和分娩的费用,包括:
1、顺产情况下的医院费用、产科医生和助产士费用;
2、产妇所需的紧随正常分娩的产后护理,如缝针;
3、不超过 7 天的婴儿常规护理。
4、怀孕和分娩的并发症赔付,指由怀孕或分娩直接导致的病症,包括:
(1)先兆子痫;
(2)流产;
(3)先兆流产;
(4)妊娠糖尿病;
(5)胎儿已死亡但仍与胎盘一起留在子宫内;
(6)死胎;
(7)产后大出血;
(8) 婴儿出生后胞衣留在子宫内(胎盘膜存留);
(9)上述病症导致的并发症。
其他怀孕或分娩后产生的病症如非怀孕人士也可能罹患,该类病症不在本项基本保障范围内,但可能在被保险人其他保障项目内赔付。
(二)产科居家分娩:
在产妇成为被保险人满 10 个月之后,保险人同意赔付其居家分娩的助产士和其他专科医生的费用。
(三)医学上必须的剖腹产:
当产妇成为被保险人满10个月之后,保险人同意赔付其在下列情况下的住院费用、产科医生费用和剖腹产医疗费用:
1、剖腹产在医学上是必须的,例如是由于生产中无进展所导致的(如难产、胎儿窒息、大出血)。
如果无法确定剖腹产在医疗上是必须的,相关费用将自被保险人的医院产科和分娩保障限额下支付。
2、保险人不同意赔付与代孕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1)如果被保险人是代孕人,将不赔付产科保障;
(2)产科保障不向为被保险人代孕的人士提供保障。
3、保险人不赔付被保险人分娩前后在门诊接受的治疗,除非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医疗附加的可选项保障。
十三、新生儿护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付新生儿符合下列要求的护理费用:
(一)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需要的所有治疗(但无论被保险人的子女是否享有新生儿
保障,前七天的常规护理将从母亲的产科保障中赔付);
(二)赔付只针对本合同所保障的婴儿;
(三)保险人不向作为主被保险人的婴儿赔付新生儿护理费用,也不向由代孕人生产或被领养的婴儿赔付新生儿护理费用,他们仅可以在出生满 90 天之后加入本合同。
十四、癌症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罹患癌症后,保险人将赔付其癌症治疗的费用,包括:
(一)与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癌症治疗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检测、扫描、问诊和药物(如细胞毒类药物或化疗)等;
(二)当癌症的急性期治疗(指手术、放射性治疗或化疗)完成后,在符合本合同相关续保和预授权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赔付与原诊断直接相关的所有癌症治疗费用。
十五、器官移植费用:
(一)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进行下列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前提是移植器官来源于亲属或确认为捐赠所得:
1、角膜;
2、小肠、肾、肾脏/胰腺、肝;
3、心脏、肺、或 心/肺移植。
(二)保险人还将赔付骨髓移植(包括使用被保险人的骨髓和配型合适的捐赠者的骨髓)、周边干细胞移植费用。上述骨髓移植无论其是否配合高剂量化疗,但应当是用于治疗癌症以外的其他病症。
(三)保险人赔付捐赠者的下列费用,无论捐赠者是否被保险人本人:
1、器官的活摘费用(无论是来自活体或死者捐赠者);
2、所有组织配型费;
3、捐赠者的住院及手术费用;
4、捐赠者的任何并发症治疗费用,但以手术后 30 日为限。
(四)保险人不赔付被保险人或其捐赠者于移植前后在门诊接受的治疗费用,除非被保险人已投保全球医疗附加的可选项保障。
(五)保险人不赔付抗排斥药物的费用,除非在需要此类药物前被保险人投保并续保全球药物及设备的可选项保障已满三年。
(六)当移植的受体不是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将不赔付器官活体移植的医疗费用。
十六、临终关怀及舒缓护理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已被诊断为临终状态,经过治疗无法痊愈,保险人将在本合同规定的限额内赔付被保险人以下临终关怀及舒缓护理的费用:
(一)医院或临终关怀机构住宿;
(二)护理;
(三)处方药物;
(四)身体、心理和精神护理。
十七、救护车费用:
(一)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当地道路救护车费用:
1、从事故的发生地点去医院 ;或
2、从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或
3、从被保险人的家去医院 。
(二)当地道路救护车的使用要求是医学上必须的且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的治疗相关。
十八、空中救护机费用:
(一)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下列情况下的当地空中救护机的费用:
1、从事故的发生地点去医院;或
2、从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
(二)当地空中救护机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医学上是必须的;并且
2、用于最远不超过 160 公里的短距离运输;并且
3、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的治疗相关。
如当地情况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无法实际操作,空中救护机可能无法使用(例如从石油钻井平台或在战区进行运输)。
(三)保险人不赔付山区救援的费用。
(四)如果被保险人需要的治疗在当地无法获得,保险人不赔付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的费用,除非被保险人已投保全球医疗运送的可选项保障。
十九、居家护理费用:
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了本基本保障范围内的治疗,保险人将赔付其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居家护理费用:
(一)该护理是由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处方的;
(二)该护理在被保险人离开医院后立即开始;
(三)该护理减少了被保险人住在医院的时间;
(四)该护理由合格护士在被保险人家中提供;
(五)该护理为医疗护理,而非个人生活助理。
二十、住院现金津贴: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住院现金津贴:
(一)在医院接受本基本保障下的治疗 ;
(二)无需赔付房间和膳食赔付费用;
(三)无需赔付治疗费用。
二十一、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下列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一)严重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必须留院治疗,该治疗是总体治疗的组成部分,并且该治疗不是被保险人留宿医院的主要原因。
(二)发生严重意外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时,应在本项保障下赔付,而不在被保险人可能有的其他牙科保障下赔付。
二十二、先天性和遗传病治疗费用: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治疗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的费用:
(一)先天性疾病:指出生时的异常、畸形、疾病或损伤,无论是否经过医生诊断。
(二)遗传性疾病:仅指由家族遗传导致的异常、畸形、疾病。


第二部分 可选项保障

可选保障 1:全球医疗保险扩展保障
第七条 本可选项保障负责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约看医生或专科医生以及接受无需留院的医学治疗(包括整骨疗法或辅助疗法)进行保障, 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下列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上述治疗可能在留院之前或之后进行,也可能是完全独立的。
一、约见医生费用: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约见医生的费用:
(一)接受治疗;
(二)安排治疗;
(三)对已接受的治疗进行复诊;或
(四)诊断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解释被保险人的症状。
上述约见可安排在医生的办公室,也可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进行。
二、理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为了恢复被保险人通常生理功能的理疗、整骨治疗和脊椎治疗的费用。
三、辅助治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下列约见辅助治疗师进行治疗的费用:
(一)针灸(以及同类疗法)和传统中医学治疗,但执业者须有相应的资格认定并已在接受治疗的国家注册;
(二)问诊和治疗的费用,包括处方及提供的辅助药物。保险人不赔付任何其他辅助疗法费用(例如可获得的草药治疗或芳香疗法)。
四、精神科和心理科费用: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约看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医生时的下列各项费用:
(一)约见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以评估被保险人病情的费用;或
(二)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医生提供治疗的费用。
五、语言障碍治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下发生的治疗语言障碍的费用:
(一)语言障碍治疗是针对某项病症(如中风)进行的短期治疗;
(二)语言障碍治疗是作为该病症治疗的一部分;
(三)语言障碍治疗是在该病症治疗期间或之后立即进行;以及
(四)语言障碍治疗是由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建议的。保险人不赔付对话或语言紊乱(比如结巴或学习困难)的治疗费用。
六、检查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医生建议的下列帮助诊断或评估被保险人的病情的检查费用:
(一)病理检查,如检查血液和尿液样本;
(二)放射学检查(如 X 光检查);
(三)诊断性检查如心电图(ECGs)或听力测试。
七、幼儿保障赔付:
保险人同意赔付本合同保障的5周岁以下幼儿的下列保障项目:
(一)例行的预防保健和检查;
(二)免疫接种。
八、生育护理治疗费用:
当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项目下受到保障已满10个月,保险人同意赔付其下列生育护理和治疗费用:
(一)产前产后治疗,包括不超过 7 天的对被保险人的新生儿的日常护理;
(二)生产后的家庭护士;
(三)怀孕和分娩的并发症,指由怀孕或分娩直接导致的下列病症:
1、先兆子痫;
2、流产;
3、先兆流产、妊娠糖尿病、胎儿已死亡但仍与胎盘一起留在子宫内;
4、死胎;
5、产后大出血;
6、婴儿出生后胞衣留在子宫后(胎盘膜存留);
7、上述病症引发的并发症。
其他怀孕或分娩后产生的病症如非怀孕人士也可能罹患,该类病症不在本可选保障范围内,但可能在被保险人其他保障项目内赔付。
九、牙科治疗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牙科治疗费用:
(一)治疗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并且
(二)被保险人不需要留宿医院;并且
(三)健康天然牙受到影响;并且
(四)治疗在意外事故发生后 6 个月内进行。
被保险人的牙科医生需签发医疗报告以确认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的日期;并且
(二)需要治疗的牙齿为健康天然牙。
当被保险人意外损坏牙齿后需要治疗时,应在本可选保障下赔付,而不在被保险人可能有的其他牙科保障下赔付。险人不赔付修复或提供牙科植入物、牙冠或假牙的费用。
十、移植赔付:
在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移植而接受治疗且无须住院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或其捐赠者的下列治疗费用:
(一)专科医生和医生的费用;
(二)病理学、X 光检查和诊断性检查;
(三)物理治疗、整骨疗法和脊椎治疗;
(四)捐赠者在手术后 30 日内的并发症。
保险人不赔付被保险人抗排斥药物的费用,除非被保险人在需要这些药物前,投保并续保全球药物及设备的可选项保障已满三年。


可选项保障2:全球药物和设备

第八条 本可选项保障负责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就医后所需要的后续下列处方药物费用和医用器具的租金(如氧气供应和轮椅)进行保障,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药物和包扎敷料:
(一)由被保险人的执业医师处方;并且
(二)被保险人仅能凭处方得到;并且
(三)仅在被保险人有疾病、不适或损伤时使用。
如果被保险人留宿医院治疗,药物和包扎敷料将在被保险人的全球医疗保险项下予以保障。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耐用医疗装备的租金:
(一)设备可多次使用,非一次性的;并且
(二)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并且
(三)仅在被保险人有疾病、不适或损伤时使用;并且
(四)设备适合在家庭使用。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长期使用的处方药:
(一)通过续保,被保险人在本可选项下受保已满三年;并且
(二)相关药物的处方至少为 6 个月。
保险人需要来自被保险人的医生的报告以确认:
(一)被保险人需要使用药物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需要使用这些药物最少 6 个月。


可选项保障 3:全球健康福利

第九条 本可选项保障负责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早期检测疾病(如癌症)的健康筛查及牙科和眼科治疗进行保障,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一、全面健康筛查费用:
在本可选项保障下受保满一个保险年度后,被保险人可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间隔和范围定期享受全面健康筛查,包括评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的各种常规检查,如高胆固醇、高血压、糖尿病、贫血和肺功能、肝、肾功能和心脏病风险评估等。作为全面健康筛查的一部分,被保险人还可以进行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其他特殊筛查。被保险人实际进行的检查项目受限于健康筛查的治疗单位可提供的项目。
二、乳房X光线片检查等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进行乳房X光线片检查、巴氏子宫癌检验法(也称为涂片检查)、前列腺癌筛查(可能包括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检查和/或身体检查)、结肠癌筛查和骨密度测试的费用。本项检查和筛查无需等待期,并且可以独立于全面健康筛查而进行。
三、营养咨询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因已确诊的疾病或不适(如糖尿病)而向营养师进行营养咨询的费用。保险人不赔付减肥课程,辅助减肥和体重管理的费用。
四、疫苗接种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疫苗及接种费用:
(一)旅行疫苗;
(二)防疟疾药片;
(三)肺炎球菌疫苗;
(四)或接种疫苗以帮助预防癌症,比如人类乳头状瘤病毒(HPV)。该类疫苗接种前
必须进行完整的医疗试验,并已被接种国当局批准使用。在本可选项保障中,保险人不赔付 5 周岁以下儿童免疫接种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医疗附加可选项保障,保险人将在幼儿保障项下赔付这些免疫接种的费用。
五、特殊牙科治疗费用: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的规定赔付被保险人牙科治疗的费用。本附加保障不赔付某些牙科/口腔治疗的费用,但是全球医疗保险和/或全球医疗附加(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此可选项保障)项下将赔付该类费用。本保障负责的病例需要由医院的颌面或口腔专科医生来进行操作,具体如下:
(一)在意外中天然牙敲落或移动后,将其装回颚骨;
(二)复杂拔牙、拔除单个或多个埋牙或阻生牙及牙根;
(三) 良性牙龈囊肿或颌骨囊肿;
(四)慢性(大)口腔溃疡;
(五)面部畸形,如唇裂或腭裂;
(六)意外事故或癌症导致面部受伤;
(七)唾液腺疾病。
当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牙科预防、例行或矫正治疗时,本项保障赔付将取代被保险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牙科保障。
六、牙科预防性支出:
当被保险人在本可选项保障下受保满6个月后,保险人同意赔付其进行如下检查或治疗的费用:
(一) 每一个保险年度 2 次检查/细查;
(二)X 光/臼齿区的咬翼片/单视图/口腔全景片(OPG);
(三)刮除牙石和抛光;
(四)胶盾/咬合保护器;
(五)夜间咬合保护器 。
七、牙科常规和主要修补支出:
被保险人在本可选项保障下受保满6个月后,保险人同意赔付其进行下列检查或治疗的费用:
(一)牙科填充物治疗;
(二)根管治疗;
(三)牙冠/齿桥治疗;
(四)种植牙;
(五)麻醉费用。
八、牙科“19 周岁以下的正畸治疗”支出:
当被保险人在本可选项保障下受保满2年后,保险人同意赔付其进行下列检查或治疗的费用:
(一)就诊和每月检查;
(二)拔除乳牙;
(三)牙齿矫正计划;
(四)模型/胶压模;
(五)拔牙;
(六)麻醉
(七)X 光:包括单视图/臼齿区的咬翼片/根尖片(牙根 X 光)/ 全口腔 X 光/口腔全景片(OPG)和头影描绘图(CEPH);
(八)数码摄影;
(九)以及金属支架/牙齿固位体。
九、眼科检查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年度一次眼科检查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就诊和视力检查费用。
十、镜片和隐形眼镜费用: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配置镜片或隐形眼镜的费用:由被保险人的眼科专科医生处方,并且目的是矫正视力问题(如近视或远视)。
十一、眼镜架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配置眼镜架的费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且被保险人必须是使用处方眼镜片。在理赔眼镜架费用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眼镜片的处方和发票。


可选项保障 4:全球医疗运送

第十条 全球医疗运送可选项保障负责被保险人在所需要的治疗无法在附近获得的情况下,前往最近的适合的医疗中心的合理交通费、医疗送返费用、被保险人回到祖国或载明的国籍国以便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治疗的交通费。
第十一条 本附加保障负责下列医疗转运费用:
一、医疗运送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要求的合理且惯常的医疗运送费用:
(一)前往可提供所需要治疗的最近地方(可能是被保险人所在国家的另一地区或其他国家)并且回程是返回被保险人医疗运送出发地。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方管理机构已事先预授权;
2、回程是在治疗结束后 14 天内。
(二)保险人赔付的回程费用可以是以下任一项(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1、通过陆地或海上交通方式回程的合理费用;
2、或经济舱机票费用。
(三)保险人不赔付与医疗运送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出租车或酒店住宿的费用)。如果相对于其他运送方式(如救护车),被保险人更适合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经预授权,保险人将赔付出租车费用。
二、医疗送返费用:
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下列合理且惯常的医疗送返的运输费用:
(一)前往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载明的国籍国、或被保险人的居住国,并且回程是返回被保险人医疗送返出发地,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上列明的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称“第三方管理机构”)已事先预授权;
2、回程是在治疗结束后 14 天内。
(二)保险人赔付的回程费用可以是以下任一项(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1、通过陆地或海上交通方式回程的合理费用;
2、或经济舱机票费用。
(三)保险人不赔付与医疗运送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出租车或酒店住宿费用)。
如果相对于其他运送方式(如救护车),被保险人更适合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经预授权,保险人将赔付出租车费用。
(四)被保险人联系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医疗送返的预授权,如因医疗原因送返被保险
人并不适当,则保险人首先将运送被保险人到能获得治疗的最近的地方,然后将在被保险人的状况稳定后将其送返保险合同载明的国籍国或被保险人的居住国。
三、亲属陪同前往费用:
(一)保险人同意赔付陪伴被保险人的亲属或配偶的合理的旅费,如果被保险人需要陪同的要求是合理的,并且回程是返回被保险人医疗运送出发地。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方管理机构已事先预授权;
2、回程是在治疗结束后 14 天内。
(二)保险人为回程赔付的费用可以是以下任一项(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1、通过陆地或海上交通方式回程的合理费用;
2、或经济舱机票费用。
(三)如果运送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保险人将不赔付陪同被保险人的人员的相关费用。
(四)“合理需要”是指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需要有人陪同:
1、被保险人在转移中需要有人协助上下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需要长距离的转移(1600 公里)
3、没有医疗护送人员且被保险人处于焦虑状态;
4、被保险人的病情十分严重。根据医疗要求,陪同人员可能乘坐与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不同等级的舱位。
四、未成年人转移费用:
在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时,保险人同意赔付随被保险人一起转移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未成年人的合理交通费用:
(一)作为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被保险人出于医疗原因必须被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
(二)被保险人的配偶、伴侣或其他共同监护人正在陪伴被保险人;
(三)如果不一起转移,他们将处于失去父/母或监护人监护的状态。
五、亲属同行费用:
保险人同意赔付经事先预授权的与被保险人一起旅行的亲属或伴侣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费用:
(一)仅在被保险人被医疗运送之后并且当其远离惯常居住国时;
(二)并且最多赔付 10 天或直至被保险人的出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运送是为了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保险人将不赔付陪同被保险人的人员的费用。
六、遗体送返费用:
保险人同意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赔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返回祖国或被保险人的居住国的合理运输费用:
(一)被保险人死亡时不在祖国;
(二)并且符合航空公司的要求和限制;
(三)保险人不赔付相关的土葬或火葬费用、棺木费用等,以及领取、陪伴被保险人的遗体的人员的交通费用。
七、亲属探访费用:
当被保险人遭遇突发事故或疾病需要住院至少五天,或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短期内即将处于临终状态时,保险人同意赔付一名近亲属(配偶/伴侣、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从另一国前来探访的合理旅费。这也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以经济舱等级返回其祖国的回程费用。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述旅行次数符合本合同规定;
(二)必须事先获得第三方管理机构预授权。
保险人还赔付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符合如下条件的生活费用:
(一)仅在受保的慰问探访之后;
(二)以及当其远离惯常居住国时;
(三)最多赔付 10 天。
如果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已经发生,保险人不再赔付此项保障。如果在慰问探访期间发生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全球医疗运送说明事项中规定的相关保障将不再赔付。
第十二条 所有的医疗转移,无论是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必须在旅行前与本合同列明的第三方管理机构联系,以获得预授权。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必须就各项安排达成一致,且满足如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的全球医疗转运可选项保障适用于在医院接受治疗,无论是留宿还是日间留院。
(二)如果被保险人需要扫描、探索性试验或癌症治疗如放疗或化疗,被保险人的运送(非送返)也可能获得预授权。
(三)治疗必须由被保险人的医生建议;
(四)在当地无法获得该类治疗;
(五)治疗必须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六)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必须涵盖被保险人将前往接受治疗的国家(例如美国);
(七)在被保险人需要治疗前,被保险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全球医疗运送保障。
三、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支持其索赔请求的合理的资料或证明。
保险人仅赔付第三方管理机构事先同意并批准的所有安排的相关费用。
四、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险人将对依照临床和医疗实践认为不恰当的医疗转移请求不予预授权,并且有权审核被保险人的情况。与医疗建议相违背的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将不会被预授权。
五、被保险人在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前后接受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治疗费用将在全球医疗保险项下赔付,或在被保险人投保的其他可选项保障(如适用)下赔付。
六、如医疗运送或医疗送返因当地情况无法进行、具有不合理地危险、或运送机构无法进入该地区(例如从石油钻井平台出发或在战区),保险人将不安排医疗转运或医疗送返。
七、对于因气候条件、机械故障、公共当局限制、飞行员或任何超出保险人控制的情况导致的交通运输的延迟或限制,保险人不予负责。
八、如被保险人不再接受需要住院的积极治疗,并正在等候回程航班,保险人不赔付其在医院停留的额外住宿费用。
美国保障
第十三条 美国保障仅在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情况下适用:
一、保险人在美国的服务合作伙伴使用全国性的医院、诊所和执业医师医疗网络,即
美国服务供应者医疗网络。当被保险人联系第三方管理机构以获得预授权时,可帮助被保险人在美国服务供应者医疗网络中找到一家医院或诊所。
二、当在美国境内的受保治疗发生时,被保险人如使用美国服务供应者医疗网络,保险人将按照 100%的比例予以赔付;如被保险人不使用美国服务应者网络,保险人将按照80%的比例予以赔付。
三、所有在美国医院接受的治疗均须获得预授权。通用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医疗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投保全球医疗附加、全球药物和设备、全球医疗福利或全球医疗转运,保险人不赔付该类可选项保障下的任何治疗或津贴。
二、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被保险人的核心保障和每一项可选项保障(前提是被保险人已投保):
(一)保险人不赔付成瘾病症:
1、治疗成瘾病症或其导致的结果;
2、治疗使用毒品或滥用酒精,或其导致的结果。
(二)人工生命维持:
如果该类治疗预计无法使被保险人痊愈或令被保险人恢复到之前的健康状况(包括呼吸机)。
(三)生育控制:
1、避孕;
2、绝育;
3、输精管结扎术;
4、终止妊娠,除非产妇健康受到威胁;
5、计划生育,如与被保险人的医生讨论怀孕或避孕。
(四)冲突和灾难:
1、核武器或化学污染;
2、战争、暴乱、革命、恐怖活动;
3、置于本地公共卫生当局控制下的流行病;
4、以及任何类似的事件。
(五)、康复疗养和入院常规护理,或为以下目的留院:
1、康复疗养、疼痛管理和监护;
2、仅接受常规护理;
3、治疗师或辅助治疗师的服务;
4、家务/生活协助,例如洗澡和穿衣;以及
5、可以在日间留院或门诊接受的治疗。
(六)整容治疗
改善被保险人的外表的治疗,例如:
1、去皱或鼻子整形;
2、美容牙科,如以种植体、烤瓷牙更换健康天然牙;
3、超过 19 周岁的正畸治疗(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医疗福利可选项保障,保险人 将赔付未满 19 周岁的正畸治疗);
4、去除剩余脂肪组织,如吸脂;
5、任何原因的头发移植;
6、任何原因的以手术改变乳房形状、扩大或缩小乳房,癌症治疗后的乳房重建除外 。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赔付预防性手术(为了阻止某器官或腺体的疾病发生,手术切除无疾病征兆的器官或腺体)的费用:
(一)有显著的疾病家族史,该类疾病属于基因遗传癌症,如卵巢癌;
(二)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结果呈阳性(但保险人不赔付基因检测费用)。
在进行治疗前,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联系获得预授权。作为保险人的预授权程序的一部分,保险人可能需要征求第二诊断意见。除非获得了预授权,否则保险人将不赔付该项保障。
全球医疗保险项下的限额将适用于通过预防性手术治疗除癌症以外的先天性和遗传性病症。
(七)成长中的问题:
1、学习困难,如诵读困难;
2、行为问题,如注意力缺陷障碍(ADHD);或
3、身体发育问题,如身材矮小。
(八)捐赠器官:
1、机械或动物器官,除非该机械装置是在等候移植时临时用来维持身体功能的;
2、从任何来源投保捐赠者器官;或
3、为了防止未来可能的疾病,采集和储存干细胞。
(九)试验性治疗:
1、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国家公共当局的建议,该类治疗或处方药是实验性的或未被证明是有效的;
2、治疗或临床试验尚未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获得批准;或
3、处方药被用于其许可证规定以外的目的。
(十)视力:
治疗或矫正被保险人视力的外科手术如激光治疗、屈光角膜切开术(RK)和准分子激光角膜切削术(PRK)。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在疾病、不适或损伤后需要进行的视力受保治疗的费用,例如白内障或视网膜脱离。
(十一)胎儿手术:
出生前在子宫内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二)足部护理:
下列治疗:
1、鸡眼;
2、老茧;
3、指甲增厚或畸形。
(十三)健康水疗院、天然疗法诊所等在以下场所接受的治疗或服务:
1、健康水疗院;
2、天然疗法诊所;
3、温泉;或
4、任何类似的非医院机构。
(十四)不孕治疗:协助生育的治疗,例如:
1、试管受精(IVF);
2、配子输卵管内移植(GIFT);
3、合子输卵管内移植(ZIFT);
4、人工授精(AI);
5、处方药治疗 ;
6、胚胎运输(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或
7、捐赠卵子和精液及相关费用。
当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认为有症状和证据显示有医疗上的原因时,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检查不育原因的费用:被保险人和其伴侣在检查前通过续保而在本保障计划下受保已满两年,同时被保险人和其伴侣在投保前未知不孕且没有任何症状显示他或她不孕。
(十五)肥胖:
治疗肥胖或其导致的结果:
1、辅助减肥或减肥药物;
2、减肥课程。
在下列情况中,保险人可以赔付胃带或胃旁路手术的费用:
1、被保险人的身体质量指数(BMI)为 40 或以上;
2、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病态肥胖症。
在进行治疗前,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联系获得预授权。作为保险人的预授权程序的一部分,保险人可能需要征求第二诊断意见。除非获得了预授权,否则保险人将不赔付该项保障。
(十六)持续植物人状态(PVS)和神经学损伤:
保险人不赔付由于永久性神经学损伤而超过连续 90 天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也不赔付被保险人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的住院治疗。
(十七)人格障碍:
任何人格障碍的治疗,包括但不仅限于:
1、情感人格障碍;
2、分裂型人格(不是精神分裂症);或
3、表演型人格障碍。
(十八)既往症:
对于投保时已存在的病症、相关症状或由此导致的任何治疗,除了以下情况同时存在外,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1、在被保险人申请目前持续的保险资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了所有保险人要求的医疗信息;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并没有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特别排除已存在的病症,以及在被保险人首次投保的本保险合同上标明的“保障起始日”之前被保险人不知道已存在的病症,或者并未有任何症状显现。
(十九)预防性治疗:
健康筛查(包括例行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或任何预防性治疗,除非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医疗福利可选项保障。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下列情况下进行预防性手术的费用:
1、有显著的疾病家族史,该类疾病属于基因遗传癌症,如卵巢癌;
2、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结果呈阳性(保险人不赔付基因检测费用)。全球医疗保险项下的限额将适用于针对除癌症以外的先天性和遗传性病症的预防性手术。
在进行治疗前,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联系获得预授权。作为保险人的预授权程序的一部分,保险人可能需要征求第二诊断意见。除非获得了预授权,否则保险人将不赔付该项保障。
(二十)再造或修补手术:
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在患病、受伤或手术后修复被保险人的外表的治疗,但如果该疾病、受伤、手术或整形手术发生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外,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在进行治疗前,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联系获得预授权。作为保险人的预授权程序的一部分,保险人可能需要征求第二诊断意见。除非获得了预授权,否则保险人将不赔付该项保障。
(二十一)自残:
被保险人有意识伤害自己(如企图自杀)后的相关治疗。
(二十二)性问题和性取向:
1、任何原因的性问题,例如阳痿;
2、变性或性别重整。
(二十三)睡眠障碍:
1、失眠;
2、打鼾;
3、与睡眠有关的呼吸问题;或
4、睡眠的研究。
在经专科医生诊断可能威胁被保险人生命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付下列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的费用:
1、初步睡眠研究;
2、出于医学需要的手术;
3、设备租用,如持续气道正压(CPAP)机(仅在被保险人投保了全球药物和设备选项时)。
在进行治疗前,必须与保险人联系获得预授权。作为保险人的预授权程序的一部分,保险人可能需要征求第二诊断意见。除非获得了预授权,否则保险人将不赔付该项保障。
(二十四)颞下颌关节(TMJ)疾病。
(二十五)治疗的相关交通费:
1、出租车或巴士等公共交通车费,除非另有规定;
2、汽油和停车等费用。
(二十六)未经认可的医师、供应商或设施治疗进行的治疗:
1、执业医师对其所治疗的疾病、不适或损伤的专业水平未获当地有关当局认可;
2、治疗是由被保险人的同住人员或直系亲属提供的;
3、由保险人书面通知的本合同不认可的医院、执业医师或其他治疗提供者提供的治疗。
(二十七)在美国的治疗
保险人对未投保美国保障的被保险人在美国接受治疗的费用不予以赔付。
保险人对已投保美国保障的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支出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1、被保险人的治疗事先没有得到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批准;
2、被保险人投保保障和前往美国的目的是治疗已有症状的疾病,无论被保险人的治疗是否旅行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
第十五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并且被保险人按续保时设定的费率重新缴付了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可续转,保险人将出具新的保险合同。同一保险合同项下的多个被保险人续保日相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如果被保险人在全球医疗保险项下选择了免赔额,则在全球医疗附加或全球药物和设备可选项保障下也将适用单独的免赔额。全球医疗福利和全球医疗运送的可选项保障无免赔额。
第十九条 免赔额是在保险人开始赔付被保险人的治疗前,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被保险费用的部分金额,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该免赔额为年度累计免赔额。在索赔金额低于免赔额时,保险人将不赔付任何款项,但是该索赔金额将被累计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度。被保险人需提交所有的索赔给保险人。
二、对于每个可选项保障下被保险人接受的治疗,免赔额都是单独适用的。如果索赔金额高于免赔额或剩余的免赔额,保险人将赔付扣除了免赔额后的被保险费用。一旦被保险人的免赔额金额已达到,所有被保险费用的赔付将以被保险人的保障限额为限。
三、免赔额对本保险合同的每个被保险人分别适用;
四、免赔额适用于每一个保险年度。保险合同到期时被保险人的治疗尚未结束的,如果被保险人的续保申请获得保险人同意,则对于在到期日之前和之后接受的治疗,由两份保险合同分别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分别负担免赔额。
五、对于全球医疗保险和其他各可选项保障,免赔额将分别计算。
六、在所有情况下被保险人都有责任赔付免赔额。
第二十条 免赔额的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在每年续保时要求变更免赔额,可以是添加或删除某项免赔额,增加或减少现有的免赔额。如果被保险人想删除或减少免赔额,保险人将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病历问卷,并增加新的特殊限制或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添加或增加免赔额,被保险人的续保费将会降低;如果被保险人删除或减少免赔额,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用将会增加。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前应先与保险人联系并取得预授权,以确认该治疗是否
包含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障内。保险人有医疗资质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咨询和帮助,以确保被保险人受到最适当的照顾。预授权也可以使保险人直接联系被保险人的医院或诊所,以便保险人直接处理帐单事宜。当保险人收到预授权申请时,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发送预授权声明。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接受的治疗赔付任何款项,该预授权声明可作为理赔表格,与原始发票一并寄送给保险人。同时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的医院或诊所发送预授权声明,以告知被保险人的治疗是受本合同保障的,并要求他们把所有的帐单直接寄送给保险人。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因在医院或执业医师处接受医疗治疗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疾病或伤害,即使保险人已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负责该类医疗治疗。
第二十一条 美国保障预授权:
为保证被保险人获得此项保障并避免罚款,被保险人所有在美国医院接受的治疗必须获得预授权。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获得治疗的预授权并去医疗网络内的医院就医时,所有被保险的费用将由保险人直接全额赔付给治疗提供者。
二、未经预授权的治疗,将由被保险人分担 50%的被保险费用。且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人提供的特别安排,也无法享受保险人与医疗网络约定的价格。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紧急情况下被送往医院且无法事先获得预授权,被保险人应当安排医院在其入院后 48 小时内联系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被送到不属于医疗网络的医院,且这种安排对被保险人是最佳的,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的情况稳定后安排其转至一家医疗网络医院继续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在因紧急情况入住医院的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不要求被保险人分担治疗费用。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导致少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会退还多收部分保费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更地址时,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能够与其保持联系并在需要时向其寄送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发生变更,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这一变更导致保险双方无法遵守当地相关健康保障法规,保险人将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保险人搬至美国或搬离美国,被保险人可能需要在保险期间添加或删除美国保障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将自美国保障添加或删除的生效日起调高或降低。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保险合同 30 日之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为被保险人退保。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只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单上列明的第三方管理机构。被保险人需同时附上保险合同和发票。如果主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没有提出任何索赔,并且合同取消是在 30 日之内进行的,保险人将全额退还保险费。如果在 30 日后取消合同,且保单项下未提出任何索赔,保险人将在扣除了手续费后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资格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来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同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在被保险人所要求其保险资格终止日期之前尽早提出;
二、列明其他人的保险资格是否同时终止;
三、列明所要求的保险资格终止日期(不能追溯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终止日期)。
四、被保险人需附上:
(一)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发票或者提供签名文件说明无法提供发票的原因并确认取消保险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在特使情况下也可决定结束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或某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中将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死亡。
在原主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的附加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可重新投保本保险成为主被保险人。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原主被保险人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投保且保障没有中断,保险人将不对其增加新的个人限制或除外责任。
第三十条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将退还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资格终止后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从退回的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欠保险人的费用金额。如果主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没有提出任何索赔,并且取消是在本合同起保 30 日内进行,保险人将全额退还保险费。如果取消是在 30 日后进行,并且保单项下未提出任何索赔,保险人将在扣除了手续费后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变更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只能在续保时提出添加或删除某可选项保障。
一、如果被保险人提出添加或删除可选项保障,须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到期日之前提出申请。如果被保险人添加可选项保障,保险费将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删除可选项保障,保险费将降低。
二、如果被保险人提出添加可选项保障,保险人将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病历问卷,保险合同可能增加新的特别限制或除外责任。
三、增加连带被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被保险人修正表,申请增加其他人到本合同。
(二)保险人的医疗核保人将审核被保险人申请增加的其他人(包括新生儿)的病史,保险人可能拒绝向其提供保障,或增加特殊限制或除外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
(三)新生儿只能在出生后被增加在本保险合同中,并需符合以下要求:
1、孩子出生前父母至少有一方已在被保险合同下受保满 10 个月;
2、孩子不是领养的或由代孕人生产的;
3、被保险人已经填写了变更申请书。
4、孩子未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成为主被保险人。
被领养的、由代孕人生产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的孩子可以在出生满 90 天后由被保险人申请添加为连带被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核保通过后向被保险人寄送进行相应变更的书面批改书,例如更改地址或增加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十二条 如主被保险人不再继续投保,经保险人同意且缴纳了续保费用后,符合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到期日单独申请续保。
第三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资格的更改,必须由保险人书面确认(可能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在线访谈)。任何对被保险人保障的确认也仅在保险人书面确认后才生效。任何其他方不得以保险人的名义作出或确认任何被保险人资格的变更,或者决定不行使保险人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费根据被保险人所居住的国家计算:
一、根据在各国接受治疗的费用高低,所有国家被划分为 8 个不同的区域国家。例如,在中国和印尼的治疗费用是相似的,这两个国家同在区域 4。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美国生活,被保险人必须按区域 1(保障在美国生活的人员)的标准赔付费用。但保险人不保障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人员,该类人员必须向美国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三、如果被保险人不居住在美国,被保险人保险费根据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区域计算。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任何区域的基础上添加美国保障。则被保险人可获得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区域的保障以及其访问美国时接受医学治疗(如果需要)的费用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一、保险费必须在发票上显示的“到期日”之前支付。所有的保险费都是预先缴纳的。保险费发票将列明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可能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税或其他税收、征税或收费,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居住国的法律。如果适用于被保险人,该类费用将被纳入被保险人的发票中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总金额。被保险人必须在缴纳保险费的同时向保险人支付该类费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保险费须直接支付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将保险费支付给他人,如中介或保险经纪人,则该他人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事。保险人将不会对任何支付给第三方的保险费负责。
第三十六条 欠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到期时仍未支付,保险资格会被暂停。保险人将暂不接受保险资格被暂停期间提出的索赔,直到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并且该保险资格恢复。
第三十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调整
被保险人的续保保费将因下列原因调整:一医疗治疗成本不断上升:保险人将通过与医院和诊所协商成本控制措施来予以控制;二每个被保险人年龄、居住国的变化以及保险保障的变更(如添加、更改或删除可选项保障或免赔额)将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三税率改变或者在被保险人生活的国家引入了新的税收、征税或收费等。
第三十八条 银行手续费
被保险人的银行所收取的与支付保险费有关的手续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赔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赔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人义务
第四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6 个月内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四十七条 赔款计算
被保险人的保障将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限额以及被保险人所选择的免赔额进行赔付。
本合同项下的各被保险人单独适用各项限额:
一、年度累计限额: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人对所有的治疗的赔付金额以此为限;
二、单项限额: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人对单项治疗的赔付金额以此为限;
三、赔付次数限制——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人所保障的就诊或治疗次数以此为限。
四、单项病情限额——在每一保险年度内, 保险人对单项诊断的赔付(金钱或次数)将以此为限。
五、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限额。
第四十八条 第三方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方造成的事故需要治疗,保险人可先行赔付并向过错方(或其保险公司)追偿赔款及利息(如果被保险人有该项权利)。被保险人应及时填妥理赔表格的相关栏目,以便保险人实施该项赔偿。
第四十九条 理赔处理
一、保险人将尽可能地与被保险人的治疗提供者直接结清费用。在保险人无法直接结算时,被保险人需将理赔文件邮寄给保险人。信函必须通过邮寄方式并付清邮资。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材料应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理赔表格;
(二)所有与被保险人的治疗相关原始发票;
(三)医疗报告或有关被保险人的病情的其他资料;
(四)医学检查报告;
(五) 载明被保险人将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确认;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十条 赔付原则
一、保险人将对符合以下要求的索赔进行赔付:
(一)被保险人的全球医疗健康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治疗和病情;
(二)在被保险人治疗当日所适用的“保障范围”内描述的费用;
(三)临床上恰当的并适合被保险人的治疗;
(四)对于疾病、不适或损伤的积极治疗,从而使被保险人康复、维持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令被保险人恢复到被保险人之前的健康状态;
(五)被保险人所接受的治疗的费用,但不包括为将来接受的治疗而赔付的定金或预付款;
(六)合理且惯常的费用:被保险人的治疗提供者收取的费用不应该超过他们通常会收取的费用,并且应当是同一地区其他治疗提供者的典型收费。
二、依照既定的临床和医疗实践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治疗,保险人将不予赔付,并且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治疗进行审核。
三、政府或官方医疗机构如公布了有关费用和医疗实践的指南(包括既定的治疗方案,概述在某种特定的条件、操作或程序下的最合适的护理程序),存在明文公布的保险行业标准时,保险人在估算和赔付理赔时将参考该类指南或标准。超过明文公布的指南或合理的惯常的费用的那部分费用将不予赔付。
第五十一条 赔款赔付原则
一、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付款金额将扣除免赔额
二、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治疗提供者进行赔付:
(一)对于保障范围内的任何治疗将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二)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开立账单,收取被保险人应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发送赔款赔付声明,告知多少金额已计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多少金额已被赔付。被保险人收到的要求赔付免赔额的发票会显示被保险人需要赔付的金额。
第五十二条 赔款赔付方式
一、保险人将只向下列人员之一赔付:
(一)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
(二)主被保险人
(三)治疗提供者,或
(四)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二、保险人将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赔付:接电子转帐到被保险人的银行帐户,或支票。保险人将承担以电子转帐方式付款的管理费用,任何其他的银行收费或费用,如货币兑换的费用,则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果被保险人希望以电子转帐的方式赔付赔款,需提供以下详细信息并在被保险人的理赔表格付款一栏中列明:
(一)完整的帐号;
(二)SWIFT 代码;
(三)银行地址;
(四)IBAN 号码(如果被保险人的银行帐户是在欧洲)。
如果保险人通过支票赔付而被保险人未在 12 个月内兑现,该支票将不再有效。请与保险人联系,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更换支票。
三、赔付货币
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在理赔表格付款一栏中要求的币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除非根据国际银行法规保险人不能赔付该币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的币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第五十三条 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五十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五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批注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批注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批注或批单为准,附加批注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条 释义
1. 积极治疗:指由执业医师对某种疾病、不适或损伤进行的治疗,从而使被保险人康复、维持被保险人的病情或尽快令被保险人恢复到被保险人之前的健康状态。
2. 其他人: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且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的其他人士,包括新生儿。
3. 保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第三方管理机构:在保险单上列明的,由保险人指定并代表保险人管理本全球健康保险计划的公司或组织。
5. 服务合作伙伴:以保险人的名义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组织。该类服务可能包括批准保障和地方医疗设施。
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保障计划之目的,不包括澳门、香港和台湾)。
7. 辅助治疗师:经全面培训,并获有在接受治疗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合法行医资格的针灸师、同种疗法医师或中医师。
8. 居住国:被保险人被有关当局认为是居民的任何国家。
9. 日间留院:出于医疗原因需要被保险人仅在日间在医院的床位上接受治疗。对于日间留院的精神科治疗,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占据床位。
10. 免赔额:就每一个保险年度被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分担的金额。
11. 诊断性检查:目的在于查找被保险人的病症原因的检查,如 X 光检查或血液检查。
12. 医生: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从经认证的医学院毕业后获得提供医学治疗的合法行医资格
(2)不需要接受专科医生的培训,以及
(3)在接受治疗所在国有行医执照。
13. 对于经认证的医学院,保险人指的是世界卫生组织不定时出版的世界各地医学院目录中载明的医学院。
14. 紧急情况:由病症、不适合或受伤导致的突发的严重病症或症状,且根据正常人的合理判断需要立即(通常在 24 小时之内)治疗,否则被保险人的健康将处于危险之中。
15. 医院:根据所在国法律注册或认可的治疗中心,主要用于
(1)实施重大外科手术,以及
(2)提供只有专科医生可以提供的治疗。
16. 重症监护:包括以下情形
(1)高护病房(HDU)——提供高级医疗护理和监测的病房,例如单一器官衰竭。
(2)重危病房(ITU)/重症监护病房(ICU)——提供最高级护理的病房,例如多器官衰竭或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3)冠心病监护病房(CCU)——提供高级心脏监测的病房。
17. 主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资格的人士,亦是被保险人合同载明的第一人士。
18. 执业医师:对某种已知的疾病提供积极治疗的辅助治疗师、专科医生、医生、心理医生或治疗师。
19. 被保险人:指符合由保险人提供的本全球健康保障计划下投保条件的人士,并且其名字会在本合同上列明。
20. 保险年度:从起始日或续保日开始,到被保险人的下一续保日之前一天终止的期间。
21. 医疗网络:与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服务合作伙伴具有一个有效的协议,为被保险人提供
受保治疗的医院或类似的设施或执业医师。
22. 门诊:在医院、咨询室医生办公室或门诊诊所提供的治疗,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不需要停留过夜或日间留院。
23. 持续植物人状态:
(1)深度无意识状态,没有知觉或意识功能,即使该人士能够睁开眼睛并能自主呼吸;
(2)且该人士对于刺激(例如呼叫他们的姓名或触摸)没有反应;
(3)且已经进行了所有合理的尝试以期缓解该病症后,该状态必须持续至少四周且没有改善的迹象。
24. 物理治疗、整骨和脊椎治疗:医师必须接受过全面培训,且有接受治疗所在国的有关机构颁发的合法行医资格。
25.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26. 预防性手术:为了预防某器官或腺体的疾病发生,手术切除无疾病征兆的器官或腺体。
27. 精神科治疗:治疗精神疾病,包括饮食紊乱症。
28. 心理医生:在接受治疗所在国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人。
29. 合格护士:在接受治疗所在国法定护士登记机构的护士登记名册上目前列名的护士。
30. 康复:以各种理疗结合的形式进行的治疗,如在某急性疾病(如中风)后进行的旨在恢复全部功能的物理、职业和语言治疗。
31. 健康天然牙:没有蛀蚀的,没有两个以上的填充表面,没有与骨质流失相关的牙龈疾病,也没有进行过根管治疗,非种植的,不影响咀嚼和言语功能的牙齿。
32. 专科医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外科医生、麻醉师或内科医生:
(1)从经认证的医学院毕业后获得提供药物处方或进行手术的合法行医资格
(2)经接受治疗所在国有关当局认证在疾病、不适或损伤治疗领域具有专业资格或专长。
33. 外科手术:涉及切口进入体内的医疗程序。
34. 治疗师:在接受治疗所在国有合法资格获准行医的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视觉矫正师、营养师或言语治疗师。
35. 治疗:诊断、减轻或治愈急症、疾病、不适或损伤所需的手术或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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