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HEALTH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保个人与家庭 ( 2014版)条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保障一覽表和批註構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任何附加其他協議,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保險人同意。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本國居民或在中國居住的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士均有資格申請本保險。本保險合同中的直接被保險人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最高參保年齡是79周歲。
第三條
1. 直接被保險人:保險單的投保人。
2. 連帶被保險人:可以包括直接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
a. 直接被保險人的合法配偶或成年伴侶。合法配偶或成年伴侶是指與直接被保險人永久居住在一起或擁有類似關係的人士。
b. 被保險人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或在28周歲以下的且正在保險人認可的教育機構中註冊的全日制學生)。該類連帶被保險人的承保需獲取保險人的同意,並應由投保人確定其在本保單下享有的保障範圍。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可被接納為連帶被保險人。自新生嬰兒出生之日起30 日內,在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書面通知並支付保費後,保險人才可接納新生嬰兒保險。如果新生嬰兒是被收養,或通過輔助受孕方式出生,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新生嬰兒的詳細醫療紀錄。保險人同時保留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且保險人應在條件允許時盡快通知投保人此類條款。如果投保人要求連帶被保險人涵蓋其配偶和子女,則被保險人的配偶及其所有子女均應包含在內。保險人有權拒絕將直接被保險人的某一或某幾位家庭成員加入本保單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告知投保人。
3. 任何連帶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均應與直接被保險人相同。
4. 本合同中的直接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統稱為被保險人。
5. 擁有美國國籍,並且每年在美國境內居住超過90日(包括90 日)的自然人,不能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在任一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一致同意的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的國家/地區居住,則保險人不能為其承保。在承保前,保險人應將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的國家/地區列表告知投保人。
6. 出生90日或以上的新生兒也可作為直接被保險人,但須經由新生兒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四条款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應指被保險人本人。
一.条款
1. 總則
2. 保險責任
第五條 —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如果發生了本保險合同涵蓋的任何醫療事項,保險人應按以下情況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特定項目的保險金金額不得超過相應的保障限額,且支付的總保險金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年度最高保障限額)。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為醫療上必需的費用,並應在合理及慣常收費範圍內。本保險責任第31至40款為可供選擇的保障項目。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而且其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範圍內並因醫療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電子輪椅的費用。上述費用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像掃描(MRI)、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範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且投保人已支付保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週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而產生的實際費用。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被保險人在參保日期或保單生效日期(以兩者中較後者為準)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賠付給被保險人。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後的10日內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c. 受傷時如佩戴假牙,假牙損壞。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情況,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保險期間內最長的賠付天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0. 終末期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醫囑
,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美國境內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2. 住院現金津貼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治療,未產生任何費用,並且該治療為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的現金住院津貼。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內累計最長不超過30晚 (含30晚)。責任免除6.1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 保險責任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證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血**而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ARCS)和/或上述疾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後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示證明證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參保日期或本保險合同生效日期(以兩者中較後者為準)起的三年後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後的五日內接受了檢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意外事故後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陽性測試。** 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4. 器官移植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或心及肺的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6款(先天性疾病)進行賠付,此時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證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WHO 指南獲取的器官。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包括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6. 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
保險人應賠付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上述醫療狀況包括以下情形:
a.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b.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c.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d. 前置胎盤;
e.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後的昏迷或抽搐);
f.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治療而獲得賠償);
g. 產後出血(分娩後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血);
h.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i. 產程進展不良。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7. 轉運和送返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免賠額不適用本保障下的交通費用。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
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經濟艙機票安排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所屬國或其經常居住地。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6款(即懷孕和分娩期間的醫療狀況)除外。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的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時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後的任何咨詢就診費用將根據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賠付。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0. 門診醫生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的並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對於第十次以後(不含第十次)的物理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方可獲得賠付。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物理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1.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並在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必需醫療費用。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2. 替代療法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整脊治療、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但保險人不賠付一般手足病治療或足病治療的費用。責任免除6.1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3. 中醫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责任免除6.1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4. 家居護理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該保障僅限於每個病症累計最長為30日的護理費用。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最高保障限額及最高護理天數或出診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5.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認為被保險人有必要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病症的最高保障天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6.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30日內因先天
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而本條例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7. 慢性病症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血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參保日期,在保險合同中列明。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8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5款。
28. 腎衰竭和腎透析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後腎透析和重症監護的費用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9. 牙科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
,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 和拔牙,以及;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保險合同生效日期之後的9個月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責任免除6.1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 – 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X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牙髓鈣化/根管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保險合同生效日期之後的9個月內產生的任何費用將不予賠付。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責任免除6.1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0. 生育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產前與產後檢查、掃描、自然分娩或剖腹產的接生費用、兒科健康檢查费用、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後的12個月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適用於此類保障。請注意,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因為是否參加該些課程是由被保險人的個人選擇決定的。除非保險憑證中明確標註包含生育保障,否則保險人不會賠付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責任免除6.23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每一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1.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屬於保障範圍內疾病時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如果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
,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若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外醫院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上述保障必須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2.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保險人應根據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0款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按每個醫療狀況超過免賠額部分有20%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3. 門診直付醫療網絡
被保險人可沿用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商定的標準免賠額,對屬於保障範圍內的病症,當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直付國際醫療網絡診所/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時,免賠額為零。在上述的直付國際醫療網絡外接受門診治療,將按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醫療狀況及每個保險期內適用的保單免賠額進行理算。
34. 大中華區選擇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費用。標準的保單保障限額適用於本條。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5. 病房限制 (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病房住宿;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範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6.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7.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38.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0、22、27 和28款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40. 免賠額
本保險有多種免賠額選項。但免賠額不適用於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2、22、 23和29款及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7款中產生的交通費用,由於本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7款醫療上必需的治療所產生的其它相關費用除外。免賠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 2014版) 條款 | 責任免除 | 11
第六條 — 責任免除
即使根據醫生或牙醫開具的處方或建議或同意,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需接受治療或發生相關費用的,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中詳細列明的所有個人除外責任外,以下保單的除外責任亦同樣適用。
6.1 恐怖主義行為、戰爭與違法行為除非被保險人是無端受害的旁觀者,否則被保險人由於戰爭、外國敵對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內戰、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兵變、騷亂、罷工、戒嚴、試圖推翻政府或其他任何恐怖活動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由於被保險人參與任何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 行政與運輸費用
由於被保險人要求醫生或牙科醫生填寫理賠申請表或出具醫療報告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在出具向警方報案證明時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因運輸藥物而產生的任何貨運費用(包括關稅)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 酗酒與藥物濫用
被保險人因依賴或濫用酒精、毒品或其他成癮物質而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由於依賴或濫用酒精、毒品或其他成癮物質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疾病或損傷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4 化學品暴露
由於任何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有爆炸性、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或使被保險人承擔的治療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5 整容手術
被保險人由於進行美容或整形治療而產生的治療費用(無論是否出於心理因素目的)或與之前美容或整形手術相關的任何治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痤瘡治療、牙齒美白、雀斑及脫髮治療)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6 污染
被保險人由於化學或生物污染直接或間接引起(而無論如何造成)、或任何核材料引起的輻射污染而產生的治療費用或索賠,或是因石棉沉滯症治療(包括由於戰爭或恐怖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產生或導致的費用)而產生的任何病症的治療費用或索賠,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7 慢性病
如果被保險人根據尊安保單選項投保,則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因調理慢性疾病而承擔的費用。尊樂、尊愛和尊享保單選項在保障一覽表中包括的最高限額是指按每個保險期內計算的該項保障最高限額,而不是按每個醫療狀況計算的限額。
6.8 牙科護理
被保險人因進行口腔護理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這些保障包含在被保險人的保險憑
證中。但是,保險人將承擔由於意外事故而產生的緊急住院牙科治療費用,詳情請參閱保障一覽表。在下列情形下,保險人不應承擔因進行牙科醫生咨詢或相關治療而產生的電話費或交通費、事故發生時假牙損傷的治療費(除非因意外造成)或意外牙齒損傷而產生的必要治療費用:
– 在進食或飲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傷
,即使其中包含異物;
– 損傷形成是由於口腔或牙齒正常的磨損和老化;
– 從事拳擊或橄欖球運動(學生橄欖球除外)時造成的損傷
,受傷時正確佩戴了適當的口部保護設備的除外;
– 因非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損傷;
– 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潔過程引起的傷害;
– 損傷導致的傷害
,此傷害的影響在發生損傷後的10日內並不明顯;
– 損傷發生18 個月後產生的治療費用
,即便此治療是醫學上必須進行的操作。
6.9 發育異常
被保險人因存在發育、行為或學習等方面問題(例如注意缺陷多動障礙、言語障礙或誦讀障礙,以及身體發育問題)而接受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0 食物補充品
被保險人因購買無需處方即可天然獲取的物質(包括但不限於維生素、礦物質和有機物)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1 進食失調
被保險人因接受與進食失調(包括但不限於神經性厭食症和貪食症)相關的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2 免賠額或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的免賠額或自付比例的金額(需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保險人對所有醫療機構提供的旨在向保險人索取更高賠償金額以支付免賠額或自付比例的安排均視為欺詐行為,並將採取法律行動。
6.13 實驗性治療和藥物
被保險人因接受尚未被證明有效或處於實驗階段的治療或藥物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此處的藥物是指必須獲得相關藥品管理局或藥品及醫療保健用品管理部門的使用許可,並在許可的條款範圍內使用的藥物。此處所指的被證明有效的治療,係指治療程序和方法已經過相應的臨床試驗和評估,已得
到充分證明並發表在醫學期刊上,和/或獲得相關國家衛生醫療質量標準部門有關適用於特定目的並已被證明為安全有效治療方法。
6.14 耐用醫療設備
任何提供、維護或調試外用假體、器械或其它耐用醫療設備所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除非此類費用明列於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保險責任之內。
6.15 眼部和耳部
被保險人進行常規視力或聽力檢查的費用以及眼鏡、隱形眼鏡、助聽器或人工耳蝸移植手術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為糾正視力而進行的眼部手術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但是為治療符合上文保險責任條款中約定可以獲得賠償的醫療狀況而進行的眼部手術費用在承保範圍之列。
6.16 不遵醫囑
被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中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因被保險人不合理的疏忽而無法尋求或遵從醫生囑咐和/或處方治療,或被保險人不合理地推遲尋求或遵從此類醫生囑咐和/或處方治療。被保險人因忽視此類囑咐而產生的並發症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7 胎兒手術
被保險人胎兒尚在母親子宮中時所做手術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該筆費用作為生育保障的一部分詳細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
6.18 基因檢測
當基因檢測旨在確認被保險人擁有的基因是否可能發展成某種醫療狀況時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或性傳染疾病
被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下接受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這些情形包括:除在保障一覽表中列明以外,還包括因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相關綜合征( ARCS) 和所有由人體免疫缺陷病毒(HIV) 導致的或與之相關(或兩者兼有)的疾病以及性傳播疾病而接受的治療。
6.20 病態肥胖症
被保險人因接受病態肥胖症治療或與之相關的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因從身體任何部分移除脂肪或多餘的健康組織而產生的費用以及與之相關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1 在護理院、療養院、康體水療院和自然療法門診的治療
被保險人在護理院、療養院、水療中心、天然療養診所或類似場所接受治療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相關療養費用或被保險人出於觀察目的而住院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如果延長護理的原因是被保險人年老體衰,和/或醫院實際上已經成為被保險人的休息居住場所,則延長護理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2 投保前疾病
被保險人的保險計劃不承保投保前疾病及其相關疾病(不包括事先得到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投保前疾病)投保前疾病的定義為任何疾病或損傷在保單起始日期或者保單加入日期前:
1. 曾接受過治療、測試或檢查;或曾被確切診斷;或曾接受過住院治療;或者
2. 曾出現過症狀,無論是否有過確切診斷
6.23 懷孕或分娩
被保險人因正常懷孕或分娩、自願剖腹產手術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生育保障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
6.24 職業體育運動
由於被保險人參與任何形式的職業運動造成損傷或疾病而產生的任何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保險人所指的職業運動指被保險人有償參與的運動。
6.25 不育症相關的治療
被保險人因接受有關不孕症和生育力、絕育(或其反面)或輔助受孕相關的檢查或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
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承擔的與避孕相關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6 例行檢驗、健康檢查
如果相關保障未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則被保險人因接受常規醫療檢查而產生的費用(包括簽發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或為排除被保險人罹患未表現出症狀的某一病症的可能性而進行的檢查等)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7 第二診療意見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醫生或專科醫生就同一個醫療狀況產生的、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醫療意見以外的任何補充性或後續醫療意見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8 自殘或試圖自殺
因被保險人自殘損傷、自殺或試圖自殺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9 性問題和變性
被保險人因接受與陽痿、變性手術等性問題相關的治療費用,以及由變性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包括心理治療或類似服務在內的手術或其他治療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接受性傳播疾病治療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0 睡眠失調
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睡眠測試或矯正手術在內的針對打鼾、失眠、時差綜合征、疲勞、或睡眠呼吸暫停等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1 旅行/住宿費用
為被保险人獲得醫療治療而進行的旅行期間所產生的交通或住宿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此類費用是出於緊急醫療轉運目的,且已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因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及安排便進行的緊急醫療轉運或送返被保險人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2 違反醫生囑咐的旅行費用
如果被保險人不聽從主治醫生的囑咐而出行,則被保險人產生的醫療費用或其他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3 來自家庭成員的治療
來自家庭成員或用於自我療法的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不在保障範圍之列。
6.34 超出合理及慣常收費范圍的治療費用
超出合理及慣常收費範圍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第七條 —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 本合同中的保險金額即為保險人承擔的最高保障責任。在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保險人為每一項的保障承擔的保障金額不應超過每一項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且累計的保障金額不應超過保險保障總額。保險保障總額和每一項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均經保險人和投保人一致同意,並在保險單中列明。
2. 保險人保留終止對本保險合同進行續保的權利,並有權在續保日調整保險費率。
3. 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
4.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保險金額計算,並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保險費率。除另有約定外,則投保人應在商定日期前全額支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未全額支付保險費,則在投保人全額支付保險費之前,保險人不承擔此期間產生的保險責任。
5. 在不損害上述條款的情況下,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向被保險人支付保費未繳付期間產生的保險金。如果合同隨後終止,且保險費已到期而投保人未支付該筆保險費,則投保人應立即全額退還保險人在此期間所已支付的保險金。
第八條 — 保險期間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4.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5. 保險期間
第九條 — 明確說明義務
簽訂保險合同時,由於採用的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上格式條款,並向投保人說明及披露所有條款和條件。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在個人投保單、保單和保險憑證中給予明確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說明。如無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 — 保單簽發
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後為投保人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 理賠資料的補充
如果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或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則應一次性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交所需的補充信息。
第十二條 — 保險金的核定與支付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理賠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核定。若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除保險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在30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支付保險金的協議後的10日內履行支付保險金義務。如果雙方在支付保險金協議中對於支付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則保險人應根據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保險金,以履行相應義務。經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應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支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 保障期內的理賠處理
保險人自收到理賠申請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6. 保險人義務
7.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義務
第十四條 — 支付保費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支付約定保險費。如果投保人未根據合同支付全額保險費,則保險人在保費全額支付之前不會就任何保險責任而賠付保險金。投保人應為本合同包括的所有符合資格的直接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支付保費。首期保險費需在保險合同起保生效30天內支付,逾期未支付,除投保人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自始無效。若投保時約定分期繳納保費,投保人應於保險費到期日或之前繳納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自保險費到期日次日零時起30天為我們給予投保人的繳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收取應收保費後,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除投保人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本合同自保險費到期日當日二十四時起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 如實告知義務
簽訂保險合同後,保險人可能會調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投保人應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或由於重大過失而未能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從而影響保險人對保險申請進行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率的決定,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人不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金賠付責任,並且不會退回保費。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並成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則保險人不應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金賠付責任,但應退回保險費。如果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則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 地址或通知方式變更
如果投保人的居住地址或通信方式發生變更,則投保人應以書面通知形式及時告知保險人,如果投保人未能及時書面告知保險人,則保險人將通知寄送至投保人的最後已知地址時,視為通知已寄送給投保人。
第十七條 —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義務不包括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
8. 保險賠償和支付
第十八條 — 理賠申請
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時,保險金申請人應出具以下材料。如果出於任何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出具以下材料,則應出具其他必需的法律材料或相關材料。如果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材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確認理賠申請的真實性,則保險人不應承擔損失中無法確認部分的賠償責任:
a. 理賠申請表;
b.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c. 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
d. 醫院簽發的醫療收據(緊急治療醫療費用收據應蓋有醫院的緊急治療印章)、診斷證明和醫療記錄等資料的原始憑證;
e. 醫療轉運方面,應出具由保險人認可的合法救援組織簽發的書面證明文件;
f. 與損傷性質、原因和程度的確認等相關的其他支持文檔和信息。
第十九條 — 保險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9. 爭端解决與適用法律
第二十條 — 爭端解決
履行本合同期間產生的爭端應由有關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則各方均有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 適用法律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除外)。
10.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 — 連續轉移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將現有其他保單轉至本保單,則保險人將維持被保險人在現有保單項下所列明的承保條件或特約條款(例如延期償付或特別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等),且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也將受其約束。被保險人現有保單的最早參保日期也將適用於本保單。任何保單的轉移須以不增加本保單所提供的保障為條件且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三條 —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在14日的猶豫期內聯繫保險人取消保單。14日的猶豫期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或從投保人收到全部的保單條款和條件之日起計算,以兩者中較後者為準。14日猶豫期同樣也從每個續保日期起生效。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沒有發生任何索賠或不存在任何在這14日內發生的可能導致索賠的情況,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同時投保人與保險人簽署的保險合同無效。如果在保險期間產生了符合條件的理賠費用,則保險人保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投保人要求支付為保單提供的有關服務費用的權利,保險人有權從退回的保費中扣除保險人就此發生的服務費用。
在本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合同規定支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以下證明和文件:
a. 保險單原件;
b. 保險費支付證明;
c. 投保人身份證明;
d. 投保人可提供的其他保險合同的任何相關文件。
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及收齊相關證明和文件時起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後30天內,保險人將向投保人退回合同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本合同的任何終止應不影響保費已支付期間內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 使用會員卡
24.1 直接結算會員卡為保險人所有。此會員卡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接受符合本保單條件的治療時,享受直接付費服務。
24.2 任何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接受條款第六條責任免除和/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相關的治療時,不可以使用直接結算會員卡。保險人對其誤用此類直接結算會員卡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4.3 如果被保險人通過門診直接結算選擇接受不符合本保單條件的治療,被保險人作為第一責任人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且被保險人必須自保險人追償之日起,15工作日內將保險人就此已支付的費用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可從有效理賠保險金中抵扣被保險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同時,保險人也可以中止被保險人的保障直到被保險人全額支付其應付款項為止。
24.4 如果保險人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使用任何欺詐的行為騙取保險金,則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該終止將立即生效。被保險人必須自保險人追償之日起,15工作日內將與此保險欺詐相關的理賠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
24.5 如果被保險人擁有直接結算會員卡,當投保人取消保單或停止對保單進行續保時,則應由投保人負責將被保險人(含連帶被保險人)的所有此類會員卡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障停止後誤用此類直接結算會員卡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4.6 若被保險人(包括連帶被保險人)的直接結算會員卡遺失,投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24.7 投保人應為被保險人的擔保人。任何被保險人未清償之款項,由投保人負責償還。
第二十五條 — 棄權
保險人放棄對違反本保險合同任何條款或條件的任何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不會妨礙該條款或條件的後續執行,也不應視為對隨後的任何違反行為放棄追究的權利。
10. 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 — 保單管理
1. 投保人保證,如果出於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續保或本合同應根據上述第二十三條中的條款予以解除,則會立即告知所有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從而確保此類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知道保障已經解除,且對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而言保險金無法支付。
2. 由於本合同旨在為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提供保障,因此投保人保證將保險人送達投保人的任何更改後的保險條款或保障一覽表修訂版、或任何保險人送達投保人的與保障範圍有關的通知及時送交所有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
3. 投保人應通知被保險人有關本保單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批註的任何變更。投保人還應通知被保險人有關本保單與任何之前保單相關的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變更。
4. 投保人保證使保險人免於承擔因投保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中自身義務而產生的成本、損失及開支。
5. 投保人根據本合同的條款以及保險人不定期發布的指引來管理本合同,投保人並應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人有關指定人員的任何變更。
6. 儘管投保人已將有關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委託給應視為投保人代理人的中介或代理人,投保人仍應繼續負責確保履行本合同中自身的義務。
7. 如果投保人破產或指定了管理人、接收人或接管人對投保人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資產進行監管,則投保人應立即告知保險人。
8. 如果被保險人的地址或職業發生變更,則投保人應立即書面告知並通知保險人。
9.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如果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從有關責任方獲得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在獲得賠償後的21日內退還保險人責任方賠償的賠償金額,但退還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
,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11. 通用條款
第二十七條 — 通用條款
1. 保險人可能會經常變更投保人的保險條款或保障一覽表,但在下一年度本合同續保前,任何更改都不會生效。
2. 保險人應書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直接告知或通過投保人告知) 此類變更。
3. 保險人可能會經常修改本合同的條款(如有可能應提前60日書面告知投保人),以反映保險費稅的變動情況或根據保險人或本合同下的任何保險需經常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規而征收的稅費的變動情況。
4. 保險人保留修改或終止保單的權利,修改或終止從任意續保日期起生效。
5. 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保險人合法授權的員工代表保險人簽名,否則所作修改將不予承認。
6. 根據本合同送達的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通過郵遞或傳真機送達,如果是發送給保險人的通知,則應將郵件寄送到保險人註冊地址後視為已送達;如果使用傳真機寄送通知,則應將發送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7. 保險人為解釋或實施投保人的被保險人文檔中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進行的任何修改均不妨礙該條款或條件
隨後的實施,也不應被視為任何隨後的解釋或實施的先例。
8. 本合同若中文條款與英文條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條款為準。
12. 定義
1. 事故: 指保險期間在被保險人身上發生的突然的、意外的、不可預見的、非自願的、並對被保險人造成可識別的人身損傷的外部事件。
2. 急性病症: 對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健康狀態的治療可能做出快速迴響的疾病、病症或損傷。且被保險人可完全康復至疾病、病症、損傷的因素出現以前的情況。
3. 恐怖主義行為: 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為達到政治、軍事、社會或宗教目的而對平民採用隱蔽的暴力手段進行脅迫或恐嚇的舉動。
4.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5. 直接結算協議: 保險人與時康國際公司公佈的國際醫療機構網絡中列明的每一家醫院、日間看護
所或掃描中心之間達成的協議。
6. 替代療法: 指在醫療機構以外採用傳統醫學進行治療和診斷的治療。此類醫學包括由具備資質的理療師提供的中醫療法、整脊治療、整骨療法、飲食療法、順勢療法和針灸療法。
7. 根尖切除術: 指為牙齒移除根尖及附近受感染組織而進行的牙科手術,牙齒雖經過根管手術,但其末端的骨質區仍存在炎症和感染的牙槽膿腫。進行根尖切除術是為了治療以下病症:
– 齒根斷裂;
– 齒根嚴重彎曲;
– 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
– 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感染;
– 根管穿孔;
– 新裝或修復牙冠 ;
– 假牙 ;
– 嵌體和牙橋;
– 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 無法通過X 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 牙髓鈣化/根管鈣化;
–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
8. 保障: 本保單和保險憑證中列出的任何擴展條款或限制、或任何批註(如果可用)中提供的保險保障,這些保障均以保險人收到應付的保費為前提。
9. 保障一覽表: 適用於本保單並列明保險人應支付的最高保障限額。
10. 癌症: 指惡性腫瘤、組織或細胞,其特徵是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蔓延並侵入到組織中。
11. 保險憑証: 指由保險人提供格式的,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期間、保險人、參保日期、保障等級和任何適用批註的保單詳情的證明。
12. 先天性疾病: 指一出生就顯現的或被認為自出生開始就存在的一種醫療狀況,無論該醫療狀況是遺傳的還是受環境因素影響。
13. 自付比例: 指是被保險人在對費用進行理賠時,應由自己支付的理賠費用中的不保費用部分。
14. 國籍國: 指被保險人持有其合法護照的國家。
15. 居住國: 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日期或參保日期或隨後的每一個續保日期習慣性居住的國家(在每個保險期間通常不少於6 個月)。
16. 慢性疾病: 至少擁有以下特征之一的疾病、病症或損傷:
– 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藥物和敷料和/或檢查進行持續或長期監控;
– 需要持續或長期控制症狀或緩解症狀;
– 需要被保險人進行康復治療或接受特別培訓以應對疾病;
– 持續時間不定;
– 尚未有已知治愈方法;
– 會復發或可能複發。
17. 日間留院患者: 由於康復需要一段時間的醫療監控而在醫院或日間看護所住院、但不會佔用醫院床位過夜的患者。
18. 牙科醫生: 在提供牙科治療的所在國家/地區擁有由相關許可機構頒發的許可、可以合法從事牙科治療的人士。
19. 連帶被保險人: 在保單生效日期或隨後的任何續保日期與被保險人居住在一起的配偶、成年伴侶、或18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接受全日制教育的28周歲以下的子女(需要提供其註冊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術語“伴侶”可能指丈夫、妻子、民事伴侶或以類似關係和被保險人永久居住在一起的人士。所有受養人均應在保險憑證中被稱為連帶被保險人。
20. 診斷檢查/流程: 為查明或幫助查明被保險人的病因而進行的調查,例如X光或血檢。
21. 藥物和敷料: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為減輕或治療某一個醫療狀況所必須的基本處方藥、敷料和藥物。
22. 符合保障范圍: 被保險人的保單覆蓋的治療和費用。為確定治療或費用是否在覆蓋範圍內,應一同閱讀被保險人保單的所有章節,並應遵守保單列明的所有條款(包括應付保費的支付)、保障和責任免除。
23. 參保日期: 在保險憑證中列明的、被保險人被本保單接納的日期。
24. 急症: 突然的、嚴重的、不可預見的急性醫療狀況或需要立即進行醫學治療的損傷,如果不接受治療,在未來48 小時可能導致死亡或對身體機能造成嚴重損害。
25. 轉運或送返: 將被保險人轉移至擁有必要住院及日間留院送返服務醫療設施的醫院,醫療機構可以位於被保險人生病時所在的國家,也可位於另一個鄰近國家(轉運)、或將被保險人送回被保險人的主要國籍國或被保險人的主要居住國(送返)。服務內容包括由保險人在轉移被保險人時指定的國際救援公司認可的所有醫療上必需的治療。
26. 免賠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憑證中指明、在根據保單支付保障以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不保金額。保單免賠額適用於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每個醫療狀況。
27. 外籍人士: 在其持有護照的國家以外的國家/地區居住和/或生活的所有人士。通常居住和/或生活的時間為每個保險期內超過180日。
28. 地理區域: 用於在本保單的生效日期或任何後續的續保日期根據被保險人的主要居住國計算適用於被保險人的保費的地理區域。
29. 醫院: 經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許可註冊為醫院或外科醫院的任何機構。以下機構不視為醫院:休養護理院、水療中心和療養勝地等機構。
30. 醫院床位: 指保障一覽表中列出的標准單人病房或雙人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套房不包括在內。
31. 網內醫療機構: 網內醫療機構指與被保險人之保單已簽訂合同,並按預先商定的特定費率為保單的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
32. 入院患者: 出於醫學原因被醫院接收,並在病床上待上一夜或更長時間的患者。
33. 被保險人: 本保單提供保障的、在保險憑證中提及的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和/或連帶被保險人。
34. 保險人: 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35. 醫療狀況: 任何疾病、損傷或病症,包括精神疾病。
36. 醫生: 在WHO認可的醫學院校就讀並獲得藥物或手術初級學位,並獲得提供治療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權威機構之行醫資質的人士。術語“認可的醫學院校”指列在WHO公佈的世界醫學院校名錄中的醫學院校。
37. 醫療上必需的治療: 指合資格的醫生認為適當的、與診斷一致的、根據一般公認的醫學標準不能被忽略的、一旦忽略將對被保險人的病症或施與的醫療護理造成負面影響的相關治療。提供此類治療時不能只考慮到患者或醫生的舒適方便,且只能持續提供一段時間。“適當”用於此定義中時是指充分考慮患者的安全和經濟效益。當特指住院治療時,醫療上必需的還指診斷無法執行或門診治療無法安全和有效地提供。
38. 新生嬰兒: 出生時間為 16 週以內的嬰兒。
39. 時康國際醫療網絡: 保險人/保單管理人公佈的與其簽有直接結算協議的醫療機構網絡。
40. 網絡外醫療機構: 網絡外醫療機構是未與被保險人的保單簽訂合同的醫療機構。
41. 門診患者: 前往醫院、診療室或門診診所,但不需要被接納為日間留院或住院的患者。
42. 門診直付醫療網絡: 適用於除尊安保單以外的所有保單的選項,允許維持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保單中一致同意的標准保單免賠額。當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直接結算網絡中的醫療機構中接受符合條件的門診治療時,零免賠額將會適用。在直接結算網絡外的醫療機構中接受的任何符合條件的門診治療,都將根據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每個醫療狀況來判斷適用的保單免賠額。被保險人需要為接受的不符合條件的治療付款,並必須按要求結清款項。如果被保險人未採取相應行動,則其保單將無效,且不會獲得退回保費。
43. 保險期間: 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保障日期。指從生效日期或隨後的任何續保日期開始的,通常為期12個月的一段時間。
44. 物理治療師: 在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註冊並獲得執業許可的執業物理治療師。
45. 預先書面同意: 指被保險人在接受任何治療或承擔任何費用前從保險人處尋求審批的流程。需要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的保障將會在保障一覽表中註明需預先書面同意。
46. 保單: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的、列明所提供保障範圍的條款和條件的合同。完整的條款和條件由投保單、保險憑證、保障一覽表和本保險條款構成。
47. 投保人: 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被稱為投保人的個人或公司。
48. 懷孕: 指從首次確診到分娩的一段時間。
49. 私人病房: 私人醫院中只設有一張床位的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套房不包括在內。
50. 精神疾病: 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 或國際疾病分類(ICD) 等國際分類系統的分類標準的精神或神經紊亂。紊亂應與個人當前的痛苦或其進行重要日常活動(例如工作)能力的嚴重受損有關。上述病症必須具有顯著的臨床意義,而不僅是由某一特定事件造成的預期反應,例如喪親之痛、人際關係或學術問題,以及文化適應等。
51. 合格護士: 目前在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的任何法定護士登記機構管理的或護士名冊上有登記的護士。
52. 合理及慣常收費: 在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的國家/地區根據被保險人的慣常收費治療費用通常應收取的費用。保險人有權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此類費用進行證實,例如執業外科醫生/醫生/專科醫生或政府衛生部門等。
53. 已確認的淨保費: 總已收保費 – 未滿期保費 – 行政管理費用。未滿一日的多余小時數將被視為一日。
54. 康復治療: 醫療上必需的治療,旨在使被保險人經受某一醫療狀況後恢復在日常生活中獨立行動的能力及其正常機能。
55. 相關醫療狀況: 相關醫療狀況是指由已存在的醫療狀況所導致或與已存在的醫療狀況由同一原因導致的任何疾病、損傷或病症,包括精神疾病。
56. 續保日期: 指保單的生效日期的周年對應日。
57. 雙人病房: 私人醫院中設有兩張床位的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套房不包括在內。
58. 專科醫生: 在WHO認可的醫學院校就讀並獲得藥物或手術初級學位,並獲得提供治療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權威機構之行醫資質的外科醫生、麻醉師或醫生,並被認為在所治療的疾病、病症或損傷的治療領域擁有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術語“認可的醫學院校”指列在WHO公佈的世界醫學院校名錄中的醫學院校。
59. 生效日期: 被保險人保險憑證中顯示的生效日期。保險人收到保費付款後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才可生效。
60. 外科手術: 需要切開組織並進行其他侵入性手術干預的手術。
61. 終末期疾病: 得出病症為終末期和無藥可救的診斷,且無法對病症進行治愈治療,並且確診後12 個月內可能死亡。
62. 治療: 診斷、緩解、治愈某一個醫療狀況所必需的手術或醫療服務(包括診斷檢查)。
63. 接種疫苗: 指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法律所規定的全部基本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包括醫療上必要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管理疫苗的咨詢費用和藥物費用在承保範圍之列。
64. 等待期: 從被保險人的保單生效日期(或參保日期,如果被保險人是連帶被保險人)開始的一段時間,被保險人在此期間無權享受特定保障。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將列出哪些保障適用於等待期。
65. WHO: 世界衛生組織。